河南鸿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相关法律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一十二万元的行政处罚。因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和《解除扣押决定书》,被处罚对象应当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机关领取《行政处罚决定书》〔(豫周)文综罚字〔2025〕F-6号〕和《解除扣押决定书》〔(豫周)文综解扣字〔2025〕1—1号〕,逾期即视为送达。(地址:周口市川汇区文明路41号,周口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4楼办公室,联系电话:8238988)
你公司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周口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特此公告。
周口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2025年7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