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口市文化市场违法违规行为举报奖励办法(试行)
来源: 周口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时间: 2023-07-11 08:34:41 访问量:0

字体大小[ ] 打印

分享: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社会公众对文化市场的监督作用,进一步健全群防群治体系,有效打击文化市场违法违规行为,切实保障周口市文化市场的健康繁荣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由文化执法部门受理的周口市文化市场监管范围内查证属实并依法办结的举报案件。

  (一)娱乐场所、营业性演出、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文化领域的违法违规经营活动;

  (二)著作权、出版、印刷、复制、进口、发行、音像制品等新闻出版(版权)领域的违法违规经营活动;

  (三)电影、广播电视、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等广播电影电视领域的违法违规经营活动;

  (四)文物购销等领域的违法违规经营活动、文物保护有关违法违规活动;

  (五)“扫黄打非”领域的违法违规经营活动;

  (六)旅游、艺术品、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剧本娱乐等文化市场违法违规经营活动;

  (七)文化市场其他有关违法违规经营活动。

     第三条  举报人可通过来电、来访、来信、传真、电子邮件、网上举报等方式,对本市文化市场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举报。

     举报电话:12345

  传  真:8372599

  电子邮箱:zkswhzfzd@163.com

  网上举报:www.zkwhzf.com

  办公地址:周口市文明路北段47号

      邮政编码:466000 

      第四条  为加大市场监管力度,在开展的全市性文化市场管理和“扫黄打非”专项行动期间,周口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将会公布除12345以外的举报电话,举报人可拨打任一号码举报,经查证属实并依法办结案件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给予奖励。

      第五条  文化市场监管范围内违法违规行为的举报,经查证属实并依法办结案件的,根据实际情况给予200元至50000元的奖励。

      第六条  对举报人员的奖励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举报人原则上应实名举报,匿名举报人真实身份可以确定的,按标准给予奖励;

  (二)对举报人的奖励实行一案一奖制,同一案件的举报人员只奖励一次;

      (三)两人以上(含两人)联名举报的,按一案进行奖励,举报奖励金分配事宜由举报人自行商议解决,商议不成的,举报奖励金平均分配;

  (四)多人举报同一案件的,按时间先后,奖励最先举报人;

  (五)执法人员或受执法机关委托的工作人员在检查、暗访时发现的违法活动,不属于举报行为,不在本办法奖励范围内。

  第七条  举报奖励金发放。

  (一)周口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负责举报奖励金的管理和发放工作;

  (二)举报案件依法办结后,由监督举报受理中心根据举报人的申请,填写举报奖励金申请表,并附行政处罚决定书(复印件)、收缴物品清单、扣押单、非税收入财政票据等材料,依照审批程序进行审批;

  (三)接受奖励的举报人应在接到领取通知后30日内,领取举报奖励金,逾期未领取的,视为自动放弃。

  举报人不便出面领取举报奖励金的,可通过执法部门代为领取。举报人或执法部门代理人在领取举报奖励金时应进行签字确认,并附个人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执法部门代理人在发放奖励金时须有两人以上经办人同时在场。

  第八条  举报奖励金接受财务、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九条  举报受理、办理人员应严格执行保密规定,未经举报人同意,不得透露或公开举报人的姓名、身份、居住地、通讯信息及举报内容等情况信息。违反保密规定透露相关信息的,依法依规依纪追责问责;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条  利用职权伪造、更改举报记录、举报奖励审批材料骗取奖金的,由纪检监察部门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一条  举报人应对举报的事实负责,对借故捏造事实诬告他人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周口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周口市文化市场违法违规行为举报奖励办法(试行).docx



责任编辑:周口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管理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