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口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负面清单
来源: 周口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时间: 2025-12-11 11:30:31 访问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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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许可事项

许可准入措施描述

设立依据

中央主管部门

审批层级

1

获得许可,不得从事考古发掘、文物保护和经营等业务

馆藏文物修复、复制、拓印资质许可及馆藏文物修复、 复制、拓印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2024年修订)第六十二条 修复馆藏文物,不得改变馆藏文物的原状;复制、拍摄、拓印馆藏文物,不得对馆藏文物造成损害。修复、复制、拓印馆藏二级文物和馆藏三级文物的,应当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批准;修复、复制、拓印馆藏一级文物的,应当报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批准。不可移动文物的单体文物的修复、复制、拍摄、拓印,适用前款规定。

国家文物局

(一)拓印馆藏二级文物和馆藏三级文物的初审,应当由省辖市或县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初审(所在地为市辖区的,经省辖市文物主管部门初审受理后上报省级文物行政部门;所在地为县(市)的,由所在县(市)文物行政部门初审受理后上报省级文物行政部门)。

2

未获得许可,不得从事广播电视相关设施的生产、经营 、安装、使用和进 口 ,不得使用广播电视专用频段

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审批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2009年1月29日予以修改)附件第303项:开办视频点播业务审批(实施机关:广电总局、省级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主管部门)。
2.《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管理办法》(2004年7月6日广电总局令第35号)第五条:开办视频点播业务须取得《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第六条:《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分为甲、乙两种。第十二条:申请《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乙种)》的,应向当地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符合第十条规定的申报材料。经逐级审核后,报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批。

国家广电总局

《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管理办法》(2004年7月6日广电总局令第35号)第五条:开办视频点播业务须取得《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第六条:《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分为甲、乙两种。第十二条:申请《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乙种)》的,应向当地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符合第十条规定的申报材料。经逐级审核后,报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批。

广播电台、电视台以卫星等传输方式进口、转播境外广播电视节目审批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实施细则(广播电影电视部令第12号)第五条 第三款 凡需设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境外电视节目的单位,必须向当地县级以上(含县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地、市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和国家安全部门签署意见后,报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批。经审查批准的单位,凭审批机关开具的证明购买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完毕,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和国家安全部门检验合格后,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发给《接收卫星传送的境外电视节目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并报广播电影电视部、国家安全部备案。此种《许可证》由广播电影电视部统一印制。

国家广电总局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实施细则(广播电影电视部令第12号)第五条 第三款 凡需设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境外电视节目的单位,必须向当地县级以上(含县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地、市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和国家安全部门签署意见后,报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批。

广播电台、电视台设立、终止及有关单位设立有线广播电视站审批

1.《广播电视管理条例》(1997年8月11日国务院令第228号,2013年12月7日国务院令第645号第一次修订,2017年3月1日国务院令第676号第二次修订)第十五条:乡、镇设立广播电视站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负责审核,并按照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审批。机关、部队、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设立有线广播电视站的,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审批。2.《广播电视站审批管理暂行规定》(2004年7月6日广电总局令第32号)第三条:市辖区、乡镇及企事业单位、大专院校可申请设立广播电视站。第五条:申请设立广播电视站,须由申请单位向当地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逐级审核同意后,报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批。

国家广电总局

申请设立广播电视站,须由申请单位向当地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逐级审核同意后,报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批。



责任编辑:周口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管理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