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规范我局行政执法行为,提高执法质量,促进依法行政,根据国家、省、市和《周口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关于印发<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行政执法案件法制审核,是指文化广电和旅游局按照一般程序实施的行政处罚案件和行政强制案件,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分别由政策法规科对其合法性、适当性、程序性进行审核,提出书面审核意见,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不得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内部监督制约规定。
第三条 文化广电和旅游局按照程序办理的行政执法案件,应当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分别将案件材料和相关情况向政策法规科提交审核。
第四条 政策法规科在收到行政执法案件相关材料后,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期限的,应当经分管领导批准后延长,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日。
第五条 政策法规科对行政执法案件进行审核,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查清;
(二)本机关对该案是否具有管辖权;
(三)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充分,材料是否齐全;
(四)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规章准确无误;
(五)行政执法决定是否恰当;
(六)程序是否合法;
(七)其他依法应当审核的事项。
第六条 政策法规科审核行政执法案件,以书面审核为主。必要时应向当事人了解情况、听取陈述申辩,或会同办案机构执法主办人员深入调查取证。
第七条 政策法规科对案件进行审核后,根据不同情况,提出相应的书面意见或建议∶
(一)对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定性准确、程序合法的,提出同意的意见;
(二)对违法行为不能成立的,提出不予批准的建议,或者建议办案机构撤销案件;
(三)对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建议补充调查,并将案卷材料退回;
(四)对定性不准、适用法律不当的,提出修正意见;
(五)对程序违法的,提出纠正意见;
(六)对超出本机关管辖范围的,提出移送意见;
(七)对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提出不予处罚意见;
(八)对重大、复杂案件,建议集体讨论研究决定;
(九)对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依照提出移送司法机关的建议。
第八条 办案机构收到政策法规科的审核意见后,应当及时研究,对合法性、合理性的意见应当采纳。
第九条 办案机构对政策法规科的审核意见或建议有异议的,可以提请政策法规科复核;政策法规科对疑难、争议问题,应当向政府法制机构或者有关监督机关咨询,必要时集体讨论研究决定。
第十条 行政执法案件经法制审核、分管领导批准后,由办案机构按照规定程序制作、送达相关文书。
第十一条 行政执法案件需要举行听证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